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2021年12月9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CI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本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各设区市建筑业协会、各相关行业专业部门,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并经陕西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廉洁自律”职能,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作用,弘扬工匠精神,凝聚行业力量,为推动陕 西省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行业利益相关情况调研等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二)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建议,并推进在行业实施,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授权,积极参与或组织制定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组织会员编制和发布团体标准;
(四)推动专家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或业务指导;开展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技能培训,为建筑业发展服务;
(五)引导会员诚信自律,依法经营,规范行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六)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国内国际市场,加强科学管理,积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组织科技成果和优秀质量管理成果的发布和推广应用,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开展节能减排,绿色施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七)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做好大宗奖项省优质工程(“长安杯”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推荐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八)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的关系;
(九)加大宣传工作,编辑、出版会刊,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有关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
(十)推动实施建筑企业“走出去”战略,发展同国内外同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服务建筑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和其它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十二)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混合组成。
单位会员是指: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等活动,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可以以单位会员加入协会。个人会员是指:原则上是陕西籍或长期在陕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遵循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五)单位会员中的“社会团体”须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相关行业专业部门要得到本会认可,或已取得工商部门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个人会员应具有资格证书或相关有效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1 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 月9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