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厅官网10月19日通报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一期),披露违规设资质门槛、无诉讼要求、伪造证书串标、借资质投标等5起问题,相关责任人被处分、企业被约谈禁标。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行业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现选取一批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2020年3月,某省属企业供水工程施工项目,在项目最高限价低于4000万元,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市政二级资质企业即可承接的情况下,仍将投标人资质设置为“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构成违规设置限制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上述行为违法《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诫勉处理。
案例二:2021年1月,某省属企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项目。招标文件设定投标人“近三年无诉讼案件败诉史”的信誉要求,构成违规设置限制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上述行为违法《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诫勉处理。
案例三:2016年3月,某省属企业水利工程钢筋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位某A公司与投标人某B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使用同一伪造证书、多份文件内容高度雷同等异常一致情形,视为串通投标。上述行为违法《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等规定。给予1人警告处分,1人诫勉,1人禁止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对相关单位警示约谈,记录不良行为。
案例四:2015年8月,某省属企业水利工程粉煤灰采购项目,投标人某A公司和某B公司投标文件技术服务内容高度雷同,且投标保证金来源关联,视为串通投标。上述行为违法《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等规定。给予1人警告处分,1人诫勉,1人禁止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对相关单位警示约谈,记录不良行为。
案例五:2014至2016年间,某省属企业迁建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一投标人借用不同公司资质参与投标,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或完全一致。上述行为违法《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等规定。给予4人党内警告处分,2人诫勉,对相关投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处以一年内不得参与该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或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水利行业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以案为鉴、引以为戒,切实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加强行业督导,深化项目核查,健全制度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