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国家层面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住房品质的意见》(建标〔2025〕66号)等文件要求,明确提出要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探索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切实保障住宅产权人合法权益,为我市鼓励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提供了顶层设计支撑。
(二)省级层面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22〕33号),在重点任务第四条“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明确提出:探索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大力发展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该要求为我市制定指导意见提供了直接政策遵循,是落实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部署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造“安全、舒适、绿色、智慧”高品质住宅的决策部署,健全住宅工程质量风险全流程管控体系,切实维护住宅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结合西安市住宅建设发展实际,制定了《西安市鼓励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指导意见》。
二、核心内容
《指导意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投保、协同推进原则,立足我市住宅建设实际,围绕投保承保、保障范围、主体权责、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等方面细化制度安排,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自律+保险托底”的工程质量共治体系。
(一)规范投保承保管理
一是明确投保主体,建设单位作为投保人,房屋产权人、建设单位共同享有保险受益及索赔权利。二是拓宽承保模式,鼓励保险机构组建共保体开展承保,分散经营风险。三是实行市场化费率,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结合项目风险、参建单位资信等协商确定,保险条款及费率按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二)明晰保险期限与承保范围
实行分类分档保险期限,保险起算时点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满 2 年: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险期10年,保温、防水工程保险期5年,供热供冷、管线设备及装修工程保险期 2 年。保险聚焦结构安全、渗漏通病、安装配套三大类工程质量缺陷;业主擅自改造、使用不当、第三方损坏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损毁,不纳入保险赔付范围,相关免责内容需在保险合同醒目载明。
(三)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投保保险不免除工程质量首要法定责任,交房时须向购房人交付保险告知文书,配合保险及 TIS 机构现场巡查整改。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依规承担工程质量责任,配合现场质量巡检整改;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依法向责任单位行使代位追偿权。
承保保险公司:前置开展项目风险研判与优化指导,关键施工节点强化巡检;制定理赔应急预案,对影响居住的出险项目先行维修;存在理赔争议的,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杜绝无故拒赔、拖延赔付。
(四)强化保险及 TIS 机构自律约束
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严禁不正当竞争、违规设置免责条款,足额计提准备金、合理配置再保险;配齐风控、理赔专业人员,规范服务流程。TIS 机构保持独立公允,与项目参建各方不存在利害关联,保障全过程质量巡查客观公正。
(五)健全监督管控机制
各级住建、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宣传引导,严禁强制投保、指定承保机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查强制参保、乱收费、市场垄断等违法行为。明确投保工程仍须依规开展竣工验收,保险不能替代法定验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