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关联的数份施工合同可以合并立案审理

刘新 苌冬梅
2026-02-10
基本情况

2014年2月24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两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的工程名称为某村农民回迁安置房三期及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一标段(以下简称“一标段合同”),另外一份约定的工程名称为某村农民回迁安置房三期及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二标段(以下简称“二标段合同”)。一标段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载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标段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载明:向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共同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出具《某村农民回迁安置房三期及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对两个标段工程一并进行审核,审核报告载明工程审核价格共计1360464310.7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该审核金额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付款,现总计付款金额为1082388395.37元,尚欠278075915.33元未付。经催告后仍未支付,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将一标段和二标段两份合同合并在同一案件中起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项目是两个不同标段的工程,双方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应分别诉讼。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则表示两标段工程是同时承包、同时施工、同时结算,且在付款上难以区分计算,故认为应在同案中一并主张权利。

焦点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两份施工合同是否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还是应当分别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两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均基于同一工程项目,虽相对独立,但承、发包主体均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标的种类相同,具有关联性,且工程施工完毕后一并结算,在付款、结算上难以区分进行,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并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两份合同应分案处理,依据不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某村农民回迁安置房三期及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一标段的合同书、某村农民回迁安置房三期及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二标段的合同书彼此之间存在关联,均涉及某村农民回迁安置房三期及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的相关项目。本案系事实上的客体合并,即同一原告基于多个法律关系,同时向同一被告提出数个各自独立的诉讼请求,其实质系债权纠纷,至起诉时,所有债权均已到期,其一并起诉,属客体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双方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但均属于同一个项目,合同的性质相同、起诉标的种类相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就工程进行合并结算,所以双方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之间存在关联性,不能完全分开,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就两标段工程分别付款、分别结算的事实予以证明,合并审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因此应当合并审理。

律师提示

一般情况下,一份施工合同对应的法律关系应当单独进行立案起诉,不同的施工合同应当分别进行立案起诉。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同一项目项下有多份施工合同,而不同施工合同的主体一致、过程中的付款和结算也具有统一性、相关事项具有关联性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是否可以进行合并立案以提高审判效率,但因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规制上述问题,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可以合并立案审理。从上述案例来看,虽然双方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但签约主体一致,工程内容也都属于同一个项目,合同的性质、起诉标的种类均相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工程进行了统一结算,付款也无法进行区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可以合并立案审理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也是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公平正义的方式。同时,在类似案件中,虽然签约主体一致,但项目分属不同地区、未合并结算和付款,案件并不具备合并起诉的基础,法院就未支持合并起诉的要求。

作者:刘新 苌冬梅

作者单位: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阅读6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