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住建部撤销两家一级市政资质!

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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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5〕46号

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新郑市第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工程”“郑州市朝辉路(站北路—宏胜路)道路工程”“郑州市巨龙路(升龙三路—龙泽十一街)道路工程”等3项业绩不属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11号),你单位于2025年8月7日签收后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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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5〕47号

温州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百丈漈外垟工业小区污水管网修复工程-(1#泵站)”等11项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26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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