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要求进行赶工的应当向施工方支付赶工费

2025-09-22
基本情况


2013年6月,皮草有限公司作为某地政府引进的重点企业,在某地开发区投资建设国际皮草城一期工程,该工程共分4个标段,其中第4标段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该工程全部为框架结构,主体4层,其中第4标段建筑面积为24200平方米。皮草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口头协商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6月进场施工,2014年6月交工,工程未经验收,皮草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开业投入使用,未提出有质量问题。该标段工程完工后,皮草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2标段施工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方就工程款结算问题共同委托咨询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三方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咨询人按三委托人的委托对施工工程总造价进行审计,咨询人审计出的总工程造价结果对三委托人均有约束力,该审计结果是三委托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任何一方委托人都应严格执行,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也不得要求重新审计。”2015年11月27日咨询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审核结算总造价为21910382.28元。在审核说明中,就赶工措施模板增加费、赶工人工增加费审核认为,根据实际的施工工期与国家定额推测的工期比较,赶工情况确实存在,皮草有限公司不同意支付此项费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故咨询公司不予支持,审减为零。皮草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咨询公司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盖章确认,皮草有限公司已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9854152.10元。2016年4月13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方委托第三方公司出具鉴定意见,鉴定结论认为案涉工程存在赶工,根据工程实际发生和相关理论规定计算得出赶工费为12268559.57元,但皮草有限公司拒绝支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皮草有限公司支付赶工费用12268559.57元。


焦点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皮草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赶工费用。


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生效法律文书认为,首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赶工具有证据支持。根据查明事实,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后,皮草有限公司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咨询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咨询公司出具的结算报告明确认定,实际施工工期与国家定额推测工期相比较确实存在赶工。咨询公司工作人员的相关证言亦能够证明,该结算报告将赶工费审减为零的原因是皮草有限公司不同意支付赶工费。咨询公司受双方委托出具的初审报告对涉案工程赶工模板措施增加材料费、赶工人工费均作出了认定,所作建议价格也低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审价格,在皮草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应予支持。其次,皮草有限公司负有支付赶工费用义务具有证据支持。本案中,皮草有限公司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皮草有限公司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赶工并承诺支付赶工费用负担问题,由相关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最后,判令皮草有限公司支付赶工费用符合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赶工短期完成涉案工程,虽然其从提前完工中也获得一定利益,但主要是给皮草有限公司带来提前使用涉案工程的利益。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原则,判令皮草有限公司支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赶工费用的80%公平合理。


律师提示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中明确赶工费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期或分期竣工工程的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额外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施工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原因导致的赶工,但并不是所有情况下的赶工都能够向发包方主张相关费用。类似本案情况,皮草有限公司要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赶工,符合上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规定,且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了赶工事实以及相关费用,无论根据事实情况还是公平原则,皮草有限公司都应当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赶工费。


作者:刘新 苌冬梅

作者单位: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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