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项目经理黄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