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刑事犯罪的现状与警示

2025-07-08

建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因其资金密集、利益交织、监管复杂等特点成为刑事犯罪的高发区,尤其是招标投标环节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已成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突出问题。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7.7万件,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成为贪腐“重灾区”。建纬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领域专业法律服务品牌优势的基础上,融合刑事法律服务,打造出“刑事+建设工程”特色复合法律服务产品,并在建纬研究院立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刑事犯罪及预防研究”课题,本课题将陆续推出十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刑事犯罪及预防研究的专业文章。本期为第一篇总括性文章,后续将结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刑事犯罪典型案例、风险防范、刑事辩护专业化等角度进行深度剖析。



一、当前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及其监管预防的现状


1.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市场竞争加剧

伴随着国际局势变化和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尤其是房地产业结构调整,建筑市场竞争明显加剧,投资人及建设项目发包人出于投资及成本控制,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越发关注,同时出于利益驱动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频发。

2024年5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该意见提出,直面招标投标领域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纠治制度规则滞后、主体责任不落实、交易壁垒难破除、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顽瘴痼疾。重点指出:“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适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推动修订相关刑事法律,依法严肃惩治招标投标犯罪活动。发挥调解、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作用,支持经营主体依据民事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招标投标纠纷多元化解。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遏制恶意投诉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有关负责同志接受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专访时指出:“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大力推进招标投标规范化透明化运行,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当前招标投标市场还存在不少突出矛盾,一些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一些专家评标不公不专,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制约了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作用发挥。”其剖析问题背后深层次原因:“从市场自身属性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属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容易滋生违法和腐败问题;从市场运行机制看,招标人主体责任不落实,评标与定标定位不清晰,评标方法和评标组织机制不够科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权责利关系有待理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实践操作层面的分歧和混乱;从市场外部监督看,招标投标领域仍然存在行政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协同联动机制不健全、监管手段方式落后等问题,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乱纪行为未能形成有效震慑。”


2.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多样化

近年来,建筑市场在串通投标方面表现形式日趋多样化、隐蔽化和专业化,给市场监管和违法犯罪认定带来了较大挑战。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主要情形包括: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主要情形包括: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⑥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⑦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⑧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⑩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⑪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28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依据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某电子招标平台文件制作机器码及文件创建标识码规则说明》可知,A公司在参与案涉项目投标时,其与另一参与投标的B公司制作标书的机器码完全一致。而机器码系制作文件所用电脑的序列号,该序列号具有唯一性;A公司亦自认通过B公司的电脑对标书进行了编辑并完成上传,故可确认双方的投标文件均在同一电脑上制作。A公司与B公司作为参与同一个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使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显然与市场竞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常理不符,不能排除二者同时存在相互协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应认定A公司与B公司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3.招标投标领域刑事犯罪现状和特点

据《人民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检察机关起诉串通投标罪2300余件7000余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犯罪一般为智力型犯罪,行为人往往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掩护,具有一定的迷惑性。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持续翻新,且专业性强,司法机关打击和预防难度加大。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行为根据违法程度、造成的影响程度等不同分别归属为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准确甄别行为性质,区分民事纠纷、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检察机关下一步将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四位一体法律监督优势,积极参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治理工作。



二、建筑业企业领导必须掌握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基本规定


合规是企业的生命线,只有保持生产经营的合规,企业才能行稳致远,整个行业的合规才能保证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招标投标市场乱象丛生的背景下,建筑业企业领导应高度关注串通投标违法犯罪的相关规定。而招投标过程的刑事风险类型主要包括: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合同诈骗罪等。在上述罪名中,串通投标罪不仅发案数量较多,且常作为其他职务类或财产类犯罪的并发行为,这些犯罪交织在一起形成权钱交易链条,危害公平竞争和国家利益。下文以该罪为例,分析其基本规定、立案标准及构成要件:

1.串通投标罪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量刑标准方面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串通投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串通投标罪通常会与受贿罪、行贿罪等其他罪名,数罪并罚。

2.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强调的是,《招标投标法》主要规定了招标人与投标人及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情形,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可以成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认定串通投标罪有关问题探析》则指出:“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对于串通投标罪犯罪主体的理解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为关注重点,坚持以参与招标投标程序为基础,立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所保护的法益,将其认定为参与招标投标程序,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人。因此,招标代理机构系广义上的招标人,是串通投标罪的适格主体。”故笔者分析本罪的主体包括了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本罪的客体是损害了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主观上具有破坏招投标公平性的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串通投标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并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等串通投标行为。

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某典型案例,2016年2月,宋某在竞投A公司发包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为谋求中标,送给石某别墅⼀套,登记在石某亲属名下,价值2900万元,请求石某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方面给予关照。后石某引荐宋某和蔡某结识,石某多次向蔡某打招呼对B公司多关照。后来蔡某按照B公司条件“量身定做”招标方案,并将招标方案内容、招标价格等信息提前泄露给宋某,蔡某向某国有招标代理公司项目负责人黄某打招呼内定B公司为最终中标人,黄某提前⼀个星期向宋某提供了招标文件及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石某在⼀次饭局上向宋某透露了相关标底。后B公司顺利成为A公司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商,项目金额3.8亿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收受宋某贿赂并接受其请托,帮助其承揽相关项目。后续为确保宋某顺利中标,引荐下属蔡某与宋某认识,向其透露标底,石某、蔡某、黄某与宋某串通,在开标前将标底、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评审委员会人员信息泄露给宋某,宋某的B公司成功承接A公司3.8亿元的工程项目,上述行为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四人均应认定为串通投标罪。对于宋某构成行贿罪、石某构成受贿罪,均应与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



三、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以及行业期待


以建纬所担任副理事长单位的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为例,该研究会作为行业协会,长期致力于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从业人员的监管,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防范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为行业的预防招标投标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作出了积极主动的贡献,例如:

第一,积极组织宣贯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及地方的规定;

第二,收集相关招投标典型案件分类形成汇编成果供从业人员学习、警示;

第三,组织编写了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系列辅导教材

第四,开展招标采购和信用先进单位或个人评选活动促进整个行业的积极发展;

第五,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加强相互交流和学习;

第六,加强和其他行业协会的交流互动共同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组建工程建设领域纠纷调解联合体就招标投标环节的相关争议调解评审提供指导等。

此外,该研究会持续开展的“规范市场行为 促进行业发展”—聚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系列公益直播累计举办92期,其中:2020年度组织系列公益直播13场,累计点击量35万人次;2021年度组织系列公益直播21场,累计点击量80万人次;2022年度组织系列公益直播24场,累计点击量72万人次;2023年度组织系列公益直播22场,累计点击量42万人次;2024年度组织系列公益直播12场,累计点击量36万人次。通过这一系列活动,有效提升了招标代理机构和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了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秩序,对招标投标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的防范作用。


招标采购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发包方式的主要交易模式,其目的在于实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价值。然而,当下市场部分参与主体及干系人的不规范和违法行为破坏了招标投标秩序,影响了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有效治理当前建筑市场招标投标领域的乱象,大力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需要国家监管部门、市场主体、公检法机关等全社会的综合治理。其中市场主体应建立招标投标的合规体系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能力,培训员工进行自我约束;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打通信息壁垒,构建透明信用体系,不断完善招投标政策,形成社会体系的良性循环;公检法机关通过系列典型案件的审理,对违法犯罪人员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建纬研究院对本课题的正式立项研究,并形成系列的研究成果,同样旨在强化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的预防,通过全社会的综合治理,净化招标投标市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本文作者:朱树英(建纬研究院院长、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韩如波(建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建纬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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