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24日,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桂民投总部基地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查,发现该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存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行为,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经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喀什嘉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19日,喀什嘉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喀什市大众翡翠城商住综合体三期建设项目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查,发现喀什嘉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对多发或重大隐患未排查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等多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
经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喀什嘉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
三、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泸州凌盛立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8月29日,泸州凌盛立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擅自在叙永县西外小学段进行供水管道改造安装工程施工,工人在使用电镐破除混凝土路面过程中将预埋的燃气管道击穿,造成燃气泄漏并燃烧,导致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受伤。
经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泸州凌盛立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江苏省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对无锡工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9月8日,无锡工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无锡市芦庄四区旁因修建便道的施工需要,在未通知燃气公司的前提下,扩大施工范围,超出原围挡区域使用机械施工,未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保护措施,造成一根中压燃气管线损坏,致使用户停气。
经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省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对无锡工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山西省沁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大同市太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8日,经查,发现大同市太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沁水铁路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标段)实施过程中,高空作业人员未佩戴“五点式”安全带(佩戴的是“三点式”安全带),该公司存在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
经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山西省沁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大同市太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湖北省京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河南未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1月1日,河南未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京山市富水花园施工过程中将中压燃气管道挖机挖穿损坏,造成燃气泄漏。
经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湖北省京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河南未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贵州省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26日,经查,发现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仁怀市雍泉府·臻藏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办理使用登记擅自使用塔吊的行为。
经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贵州省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城乡建设局对青海朴华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4月24日,青海朴华实业有限公司在城东区南辅路片区、下南关片区老旧排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施工作业前,未主动与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保护方案,在没有燃气经营者派遣专业人员现场旁站的情况下,擅自采用机械开挖,造成天然气泄漏。
经过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城乡建设局对青海朴华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