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2025-05-20

西安住建局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安全韧性,市住建局起草了《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6月12日。

意见建议反映方式:

1.电子邮箱请反馈至xashmcsjs@163.com,邮件主题请标明“公开征求意见”。

2.电话请反馈至029-89661311。

3.信函请邮寄至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处(西安市雁塔南路300-9号西安住建大厦A座1315室),并在信封注明“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9日


附件


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规范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实现雨水入渗、滞蓄、收集、净化、利用、调蓄、排放等设施。

第四条【建设原则】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应当连片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和全过程管控,全面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停车场、地下管网、水系保护与治理修复等工程建设,保持场地开发建设前后的雨水径流特征基本不变。

旧城区应当以缓解内涝积水、消除雨污混流及溢流污染、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地下管网整治、环境提升改造和河湖水系传统格局保护等,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各部门分工协同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成效评估等工作。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组织推进及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文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总体规划】   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或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总目标和要求。

第八条【专项规划】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与规划、发展改革、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气象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管控指标、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编制或者编修道路、绿地、水系、排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衔接。

第九条【详细规划】   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或修编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纳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指标和设施空间布局,并充分保障公共空间海绵化设施及调蓄空间用地。

第十条【规划管控】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提阶段,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或建设要求。

对于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改造类项目和规划许可手续豁免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海绵城市管控要求。

第十一条【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专篇,包括设计依据、海绵城市管控目标与指标、技术路线、工程措施及规模等,明确海绵城市设施的平面布局。

市政线性类项目方案设计海绵城市专篇应当随方案设计在用地预审与选址前编制完成。

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在组织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重点对海绵城市专篇中的场地雨水径流组织合理性、海绵城市设施布局、规划管控指标可达性等进行审查,并载明审查意见。专篇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标准规范】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行业指引、建设审批验收管理规程、运营维护管理、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文件时,应当纳入海绵城市的编制要求和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设计专篇要求】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技术深度设置海绵城市专篇和施工图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包含编制依据、设计目标与指标、方案设计、投资情况及附图等内容。

社会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备案申请表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指标、主要建设内容、工程规模及投资。

第十【设计审查】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海绵城市专的技术可行性与投资合理性,并明确审查意见。

各施工图审查部门或机构要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条文和海绵城市建设领域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等对施工图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明确审查结论。

施工图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施工图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降低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指标。

第十【施工质量要求】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执行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技术标准、按图施工,保证海绵城市设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十【施工责任】 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质量监督】 各部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时,随主体工程对海绵城市设施同步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海绵城市设施未按施工图海绵城市设计文件施工或施工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处置,限期整改。

第十【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验收,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依责做好监督。对未按施工图海绵城市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海绵城市设施验收不予合格,工程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竣工验收监督报告中应分别载明海绵城市建设情况,并依法依规存档或备案。

第十九条【同步移交】

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运维主体】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城市排水调蓄设施等市政公用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有项目管理单位的,由项目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维护;无项目管理单位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二)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人(业主、法人单位等)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三)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运维职责】   运营维护主体应当按照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运行维护主体应当定期对海绵城市设施开展巡查维护,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运行维护主体应建立健全维护技术档案,包括设计资料、施工及验收记录、维护人员档案和培训记录、巡视及维护记录。

第二十二条【智慧运维】   鼓励各辖区或片区建立海绵城市监控平台或海绵城市数字信息平台,采取市场化模式进行运行维护,通过数字化信息技术手段保障海绵城市设施科学、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 加强已建成海绵城市设施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占用、改动、损毁海绵城市设施。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其建设单位应当报管理维护单位及本级海绵城市主管部门同意,并负责按照原技术指标恢复。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绿地范围内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和本级海绵城市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和有关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挖占许可手续。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四条【资金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将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监督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与规划、发展改革、水务、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指导区县相关部门做好规划、设计、审批、验收、运行维护等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和台账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十【成效评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成效评价,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和成效评估。

第二十【智库保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管理西安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政策制定、建设项目全过程技术指导、成效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发挥智库作用。

第二十【特殊豁免】   对特殊条件和性质,或独立单体、装饰装修等不涉及绿化、管网和道路改造,无法提供雨水消纳空间和排放能力等确不适宜全面落实海绵城市管控指标的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经论证符合豁免清单的项目,可以降低或豁免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建设单位根据豁免意见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理念。

第二十【宣传报道】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成效的宣传报道,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信用监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运行维护等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监管系统。

第三十一条【禁止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行政授权】 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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