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工程价款的支付

2024-12-18
《民法典》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情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民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7条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某甲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667994.37元,并判令原告对案涉工程拍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依法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以650043.9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依法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以17950.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辩称:

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未提交答辩状,未提交证据。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某甲公司、某丙公司签订《邢台某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承包范围、承包方式;第五条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第八条约定合同暂定总价442955.1元,本工程采用除增值税综合单价包干计价方式;第九条约定工程施工完毕,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十天内付至工程结算价款97%,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的3%。2021年3月17日,某甲公司、某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2020年7月22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总金额667994.37元、质保金17950.40元。2021年8月24日,某丙公司给付某甲公司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但未付款。


法院裁判理由和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案涉工程的建设,为居民出行提供了便利,属于民生工程,不宜折价、拍卖。对原告就按涉工程拍卖、折价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判令某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但施工协议的签订、工程验收、结算均为某丙公司,原告亦未提交某乙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的证据,对此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民法典》第8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某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甲公司工程款667994.37元;某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650043.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给付某甲公司自2021年9月3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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