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质量保证责任

2024-12-13
《民法典》802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重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

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民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2条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重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某生物科技公司维修、整改、更换、加固推拉塑钢窗产生的费用132200元;2.判令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公证费4000元。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某生物科技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建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某生物科技公司将位于潼南区工业园区的“某项目”的1#、2#钢结构厂房推拉窗承包给某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后发现工程竖挺及横梁断裂,窗户变形,摇晃、1号厂房北侧一跨塑钢窗垮塌等问题,某生物科技公司催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协商处置方案,某建设工程公司未维修整改和更换,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理由和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项目尚在质保期内,横梁断裂、窗户变形摇晃、塑钢窗垮塌等质量问题,应由某建设工程公司无偿提供维护和维修。某生物科技公司两次函告后,某建设工程公司未履行质保义务,构成违约。综上,依据《民法典》第80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维修、整改、更换、加固推拉塑钢窗产生的费用132200元;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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