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2024-12-13
《民法典》801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

晋城某有限公司、山西某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民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1条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晋城某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造价款454398.34元以及逾期利息。

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辩称:

1.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令被告工程后期的返工维修费用共计116837.09元;

3.原告支付被告租赁费及额外电费20919元。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自2022年8月底,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协商了某水库四合院办公楼改造工程的事宜。协商一致后,原告自2022年9月进场施工。施工期间,被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原告账户预付10万元,于同年10月12日向原告预付20万元,合计支付预付款30万元。2022年12月,原告停工,被告于2023年1月9日入驻。被告方人员于2022年12月2023年10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向原告反映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原告也多次承诺会派人前去维修。但原告最终未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进行维修。后原、被告双方因工程款及工程质量发生争议。


法院裁判理由和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案涉工程经过司法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现被告未要求原告进行无偿修理、返工,鉴定机构依据修复方案作出修复造价,原告自愿承担修复造价鉴定意见书确认的责任,故河南国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修复费用40838.09元,应当从被告应付原告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减。扣减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数额为361319.31元。综上,依据《民法典》第80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某有限公司工程款361319.31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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