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晋城某有限公司、山西某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民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1条
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辩称:
1.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令被告工程后期的返工维修费用共计116837.09元;
3.原告支付被告租赁费及额外电费20919元。
自2022年8月底,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协商了某水库四合院办公楼改造工程的事宜。协商一致后,原告自2022年9月进场施工。施工期间,被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原告账户预付10万元,于同年10月12日向原告预付20万元,合计支付预付款30万元。2022年12月,原告停工,被告于2023年1月9日入驻。被告方人员于2022年12月2023年10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向原告反映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原告也多次承诺会派人前去维修。但原告最终未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进行维修。后原、被告双方因工程款及工程质量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