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八百条: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2024-12-11
《民法典》800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案情

广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某某技术学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民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0条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广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事实,我方没有其他异议,但对于某某公司诉请的勘察设计费24万元和相应的利息计算方式我方有异议。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安装工程费200万元以内的项目,勘察费和设计费费率分别是4.5%,我方的建安费基数分为两部分,分别为校区798197.46元、教工小区91272.57元,以上两个基数相加之和乘4.5%乘2即为我方主张的费用80052.30元。

被告广州某某技术学院辩称:

对于本案事实,我方没有其他异议,但对于某某公司诉请的勘察设计费24万元和相应的利息计算方式我方有异议。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安装工程费200万元以内的项目,勘察费和设计费费率分别是4.5%,我方的建安费基数分为两部分,分别为校区798197.46元、教工小区91272.57元,以上两个基数相加之和乘4.5%乘2即为我方主张的费用80052.30元。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原被告双方确认**小区的雨污分流排水单位达标改造项目进行了勘察(摸查)及设计。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施工的报价文件,共计24万元。被告收到上述文件后并未反对原告,经双方多次协商修改,原告向被告发送最终版施工图纸。期后,被告并未再向原告就上述图纸提出任何修改意见。后被告项目的施工招标由广东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标。原告要求被告尽快支付勘察费、设计费共计24万元。


法院裁判理由和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条的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免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使用原告的设计图纸进行招投标,后由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与被告签订改造项目合同,但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对学校现场情况、工程清单进行比对摸底后,认为设计图纸存在技术问题遂与被告解除了合同,原告主张的勘察设计费用应相应减免,同时结合在原告提出设计图纸存在实际施工问题后,被告并未向原告提出要继续修改完善设计图纸等情况,本院酌情判令原告与被告就案涉雨污分流排水单元达标项目设计费部分各负担50%。综上,依据《民法典》第80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某某技术学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折价补偿款18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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