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竣工验收

2024-12-10
《民法典》799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案情

贵州毕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毕节德溪碧某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民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99条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贵州毕节某某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毕节德溪碧某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贵州毕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2954058.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毕节德溪碧某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

1.对欠付的工程款本金被告予以认可;2.被告在2022年已经支付工程款共计2954058.68元。3.虽然提供发票属于合同的附属义务,但是原告对于两年前的已付款至今都未提供发票,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的履约能力存在问题,属于原告违约在先,因此被告不应当支付任何违约金。4.如果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违约金,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达年化36.5%,明显高于原告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调低违约金。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毕节德溪碧桂园玖珑台项目供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实施的毕节德溪碧桂园玖珑台供水工程承包给原告某某公司,双方约定承包方式、包干工程总价为人民币5908117.3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实施了德溪碧桂园玖珑台供水工程,该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并进行了工程结算确认,扣除被告支付的第一期工程款2954058.68元后,被告尚欠2954058.67元工程款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


法院裁判理由和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竣工验收属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多个单位对案涉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后,所形成的多方意思表示行为。涉案工程竣工后,于2023年12月1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954058.67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按合同约定发送请款书,被告收到请款书后并未提出异议,但至今被告未支付原告任何尾款,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954058.6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民法典》第79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毕节德溪碧某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毕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剩余未付工程款2954058.67元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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