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温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民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94条
原告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设计费27928元及违约金。
被告温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签订《温州市瓯海区S1线龙霞路A-20地块建设项目基坑支护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为上述地块建设项目进行基坑支护设计;设计服务费采取总价包干价计139640元,该款于施工图经甲方书面确认并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80%,土建施工至±0.000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20%;甲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设计费时,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内容。签约后,原告已履行基坑支护设计工作,并于2019年9月16日、2021年12月6日向被告发送工作完成确认及请款函,案涉建设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7928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本案中原告已履行基坑支护设计工作,并于2019年9月16日、2021年12月6日向被告发送工作完成确认及请款函,案涉建设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综上,依据《民法典》第79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某某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费27928元及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