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评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评定工作,保障评定质量,根据《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评定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以及本省注册或登记的组织在省外承接建设工程的科学技术成果申报、推荐、评定等活动。
第三条 评定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倡导团结协作、联合攻关与融合创新,鼓励自主创新与原始创新,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生态,培养工程建设行业科技人才,提升行业科技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颁发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评定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科学技术发明成果
第五条 科学技术发明成果申报范围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工具、新器件(零件)、新软件等,或上述技术的集成系统;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且无法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六条 科学技术发明成果申报须具备先进性,其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技水平及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与意义等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七条 科学技术发明成果候选人应为该项技术发明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排名前三位的候选人一般应为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第八条 科学技术发明成果的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实施应用于至少1个项目或持续应用1年以上,取得良好应用效果,且已获得国家或国际发明专利证书,并通过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评价专家组的科技成果评价。
第三章 科学技术创新成果
第九条 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创新成果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层面实现重要创新,形成建设工程某一领域的主导技术或名牌产品,或通过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实施技术改造,提升建设工程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有效解决建设工程行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及关键问题;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显著:经广泛实施应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
(三)推动建设工程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具备较强的示范、带动及扩散能力,对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与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具有促进作用。
第四章 科学技术创新工程成果
第十条 科学技术创新工程成果是指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在工程管理、施工技术及装备等领域实现创新性突破,形成具有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且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的科学技术创新工程应具备独立生产能力与完整使用功能,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且被列入创建国家级优质工程成果计划。
第五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依据《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完整的评定资料。
第十三条 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创新成果或科学技术创新工程成果,应由成果主持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牵头组织申报,并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发明成果的完成人应为该项技术发明全部或核心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申报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0人,申报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创新成果的完成人应为在成果研发过程中直接参与且贡献突出的人员。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创新成果的完成单位应在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应用及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支持条件,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创新成果一等成果的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10家,完成人不超过20人;二等成果的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8家,完成人不超过15人;三等成果的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5家,完成人不超过10人。
第十八条 经评定未授予成果的申报项目,若相关技术取得新的创新成果,可再次申报,但申报时间间隔须在一年以上。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推荐单位应提前向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组织专家评估并同意后,方可正式申报。
第二十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技术发明成果和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创新成果的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定:
(一)已获得本协会科学技术成果及以上等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员争议的;
(三)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或其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
(四)不符合本成果项目范围或其他相关条件的。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评定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查: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建筑科技发展部依据《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符合要求的成果,按专业进行统计、整理和分组;
(二)会议评定: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定,通过汇报、质询、答辩、打分、讨论等环节形成评定意见。专家组全体成员均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且专业与评定成果相适应;
(三)协会审定: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对专家组的评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可组织评定专家对相关项目开展实地考察。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间对公示成果提出异议的,由建筑科技发展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查证核实;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向专家组提出处理建议,由专家组长作出最终决定。
第七章 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发明成果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成果:原始性创新突出,主要技术实现特别重大突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推动作用,具备非常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
二等成果: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实现重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对本专业技术进步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具备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
三等成果: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实现较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具备较为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成果:总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体现我省工程建设最高科技水平,对行业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特别显著,具备非常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
二等成果: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在我国工程建设某一领域实现较大创新性突破,对行业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显著,具备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
三等成果:总体技术达到省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在工程建设某一领域的特定环节实现创新性突破,对行业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明显,具备较为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创新工程成果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成果:工程建设技术难度与复杂程度极高,关键技术与项目管理的创新性特别突出,总体科技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对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具有特别重要的示范与引领作用,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等成果:工程建设技术难度与复杂程度较大,关键技术与项目管理实现重大创新,总体科技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对我省某一专业工程技术进步具有重要示范与引领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等成果:工程建设技术难度与复杂程度较高,关键技术与项目管理实现较大创新,对同类工程技术进步具有示范与引领作用,总体科技水平达到省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类科学技术成果,应当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经评定获得科学技术成果一等成果的项目,将择优推荐申报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等国家级成果。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定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定成果的完成人、完成单位或申报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定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定过程应坚持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对违反相关评定要求的单位和人员,视情节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评价专家组委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定情况保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