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管理细则

2024-05-28

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评定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评选质量,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建设工程以及本省注册或登记的组织在省外承接建设工程的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定等活动。

第三条 评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倡导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融合创新,鼓励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营造科技创新的良好生态,培养工程建设行业科技人才,提高工程建设行业科技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一节 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五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优秀的学术修养和职业道德,活跃在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六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现在或曾经任职于工程建设企事业单位,且年龄原则上应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取得系列重大科技成果或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对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贡献,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

第八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在主持完成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创新成绩突出,工程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第二节 科学技术巾帼创新奖

第九条 科学技术巾帼创新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具有良好的科研作风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 科学技术巾帼创新奖候选人现在或曾经任职于工程建设企事业单位,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巾帼创新奖候选人应当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或重大技术发明,对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巾帼创新奖候选人在主持或参与完成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创新成绩突出,工程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第三节 科学技术青年创新奖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青年创新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立足本职,锐意创新,自觉践行“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要求,具有良好的科研作风和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青年创新奖候选人现在或曾经任职于工程建设企事业单位,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青年创新奖候选人应当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或重大技术发明,对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青年创新奖候选人在主持或参与完成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创新成绩突出,工程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第四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工具、新器件(零件)、新软件等,或上述的集成系统等;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的申报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其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技水平及其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九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排名前三位的候选人一般应为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第二十条 技术发明奖的申报成果应实施应用1个项目或应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且获得国家或国际发明专利证书,并通过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评价委员会科技成果评价。

第五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形成了建设工程某个领域的主导技术或名牌产品,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增加了建设工程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建设工程行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显著:经过广泛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

(三)推动建设工程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第二十二条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在工程管理、施工技术和装备等方面有创新性突破,形成一批具有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并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通过竣工验收并使用一年以上,且列入创建国家级优质工程奖计划的工程项目。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进行申报,申报表见附件1。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评定资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创新成果或重大工程项目,应由成果主持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牵头组织,并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申报。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发明奖的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核心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申报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6人,申报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完成人应当是在成果研发过程中直接参与,贡献突出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等作用。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8家,完成人不超过15人;二等奖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5家,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三等奖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3家,完成人不超过6人。

第三十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申报项目,相关技术取得新的创新成果后可再次申报,但须间隔一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推荐单位应提前向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组织专家评估同意后方能正式申报。

第三十二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技术发明奖和建设工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不予评定:

(一)已获本协会科学技术奖以上的科学技术奖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完成单位以及完成人员争议的;

(三)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或其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不符合本奖项范围或其他相关条件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三十三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定程序为:

(一)形式审查: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建筑市场发展部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相关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符合要求的成果,按专业进行统计、整理和分组;

(二)会议评定:评价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定,经汇报、质询、答辩、打分、讨论形成评定意见。评价委员会成员均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专业与评定成果适应。

(三)会议审定: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召开审定会议,对评价委员会的评定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获奖项目必须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必要时,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可以组织评定专家对有关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十五条 在公示期对公示成果提出异议的,由建筑市场发展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查证核实,确有问题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由审定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

第五章 评定标准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发明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奖: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上有特别重大突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具有非常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二等奖: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水平,对本专业技术进步有积极推动作用,具有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三等奖: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具有较为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标准如下:

(一)科技创新成果

一等奖:总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体现我省工程建设最高科技水平,对行业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特别显著,具有非常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二等奖: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在我国工程建设某个领域有较大创新性突破,对行业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显著,具有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三等奖:总体技术达到省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在工程建设某领域的某个环节上有创新性突破,对行业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明显,具有较为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二)重大建设项目

一等奖:工程建设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空前,关键技术和项目管理的创新性特别突出,总体科技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对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有特别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取得了特别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等奖:工程建设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在关键技术和项目管理上有重大创新,总体科技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对我省某一专业工程技术进步有重要示范和引领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等奖:工程建设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在关键技术和项目管理上有较大创新,对同类工程技术进步有示范和引领作用,总体科技水平达到省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条 科学技术奖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 获得科学技术奖的特等奖、一等奖成果择优提名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奖评定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定的完成人、完成单位或者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定专家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评定过程应坚持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对违反相关评定要求的单位和人员,视情节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评价委员会委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定情况保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审细则》陕建协[2020]42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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