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陕西省建设工程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激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与个人,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开展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令第731号)、《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国科发奖〔2023〕11号)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活动面向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由企业自愿申报,不向会员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以下类别:
(一)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发明成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发明成果)
(二)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创新成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创新成果)
(三)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工程成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创新工程成果)
第四条 科学技术成果适用于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交通水利、电力和市政园林等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组织和个人。本评定旨在提高工程建设行业在工程管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装备、建筑材料等方面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科学技术成果应当与国家和行业的重大战略需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科学技术发明成果应当注重原创性、先进性、实用性;科学技术创新成果应当注重创新性、融合性、效益性、可推广性。
第六条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评定每年公布一次。
第八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组织评价专家组开展评定工作。评定工作严格依照规定程序实施,经专家组完成评定后,由协会进行最终认定。
第二章 成果设置
第九条 科学技术发明成果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或组织。前款所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在建设工程中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条 科学技术创新成果是指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创新工程成果是指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在工程管理、施工技术及装备等领域实现创新性突破,形成具有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且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的科学技术创新工程应具备独立生产能力与完整使用功能,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且被列入创建国家级优质工程成果计划。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成果分为一等成果、二等成果、三等成果三个等级。
每种成果的一等成果项目原则上不超过该成果项目总数的20%,二等成果项目原则上不超过该成果项目总数的30%,淘汰率原则上不低于该成果项目总数的5%。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发明成果单项申报人数不超过10人,申报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创新成果、科学技术创新工程成果:一等成果单项申报人数不超过20人,申报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成果单项申报人数不超过15人,申报单位不超过8个;三等成果单项申报人数不超过10人,申报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科学技术成果应已在至少1个项目中实施应用,或实施应用时间达1年以上,且取得良好应用效果。
第十六条 申报成果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安全性,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以上,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申报成果应具有相应的工法、专利、论文、应用实例等技术应用支撑证明。且工法、专利、论文等证明材料必须是申报成果项目组主要完成人员。
第十八条 申报成果的课题,应完成结题验收和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科技成果评价。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所依托的应用工程建设实例项目应绿色设计、施工技术先进,施工质量好,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发明成果适用于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方面具有创新性的技术,具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创新成果、科学技术创新工程成果适用于:
(一)在高、大、精、尖、特等工程中有重大突破的技术创新成果;
(二)围绕工程建设中的关键技术和难点所形成的(系统)技术创新成果;
(三)对促进工程建设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等现代化管理所形成的具有广泛推广应用价值的创新成果;
(四)围绕行业热点问题、前沿技术进行研究所形成的(系统)技术创新成果;
(五)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材料或设备,在项目应用中创新性形成的具有地域化施工成套技术。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建筑科技发展部对申报资料开展形式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成果提交评价专家组评定。评价专家组依据《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评定管理细则》进行会议评价。评价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设专家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专家3至5人。
第二十四条 流程:形式审查、评价专家组评定、打分、讨论形成评定意见。对专业性很强的成果可采取特邀专家评定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评价专家组依据《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评分标准》对申报成果进行量化打分,形成评定意见及等级建议。对评定结果存在争议的成果,通过投票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评价专家组负责统计汇总评定意见及等级建议,并报送至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协会依据评价专家组提交的评定意见与等级建议,经协会主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七条 经审定通过的成果,将在协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或投诉的成果,协会将组织专家进行核实处理。
第五章 等级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将成果评定结论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告,并向获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发放证书。
第二十九条 评定专家违反建设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工作纪律的,将取消其评价专家资格。
第三十条 获得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的组织和个人,若存在弄虚作假、剽窃或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证书的行为,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将予以公布,并撤销其成果认定,追回已发放的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