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设立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令第731号)、《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国科发奖〔2023〕11号)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含:
(一)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科学技术巾帼创新奖;
(三)科学技术青年创新奖;
(四)技术发明奖;
(五)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适用于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交通水利、电力和市政园林等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组织和个人。本奖项旨在提高工程建设行业在工程管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装备、建筑材料等方面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和行业的重大战略需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先进性、实用性;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融合性、效益性、可推广性。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 科学技术奖采取企业自愿申报,评价委员会评定,审定委员会认定的原则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符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对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的科技工作者;
(二)推动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在工程建设中广泛应用,或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 2名。
第九条 科学技术巾帼创新奖奖励女性科技工作者,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
(一)在工程建设技术应用研究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对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的科技工作者;
(二)推动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在工程建设中转化应用,或采用先进技术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科学技术巾帼创新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3名。
第十条 科学技术青年创新奖奖励未满45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
(一)在工程建设技术应用研究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对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的科技工作者;
(二)推动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在工程建设中转化应用,或采用先进技术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创造了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科学技术青年创新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3名。
第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奖励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和组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在建设工程中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第十三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技术发明奖和建设工程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每个奖种的一等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该奖项目总数的15%,二等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该奖项目总数的30%,淘汰率原则上不低于该奖项目总数的5%。
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评定特等奖。
第十四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技术发明奖单项申报人数不超过6人,申报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五条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申报人数不超过15人,申报单位不超过8个;二等奖单项申报人数不超过10人,申报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申报人数不超过6人,申报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应实施应用1个项目或应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七条 申报成果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安全性,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以上,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申报成果应具有相应的工法、专利、论文、应用实例等技术应用支撑证明。且工法、专利、论文等证明材料必须是申报成果项目组主要完成人员。
第十九条 申报奖项的课题,应完成结题验收和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科技成果评价。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所依托的应用工程建设实例项目应绿色设计、施工技术先进,施工质量好,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发明奖适用于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方面具有创新性的技术,具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适用于:
(1)在高、大、精、尖、特等工程中有重大突破的技术创新成果;
(2)围绕工程建设中的关键技术和难点所形成的(系统)技术创新成果;
(3)对促进工程建设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等现代化管理所形成的具有广泛推广应用价值的创新成果;
(4)围绕行业热点问题、前沿技术进行研究所形成的(系统)技术创新成果;
(5)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材料或设备,在项目应用中创新性形成的具有地域化施工成套技术。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报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第二十四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建筑市场发展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成果提交评价委员会评定。评价委员会组成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管理细则》进行。评价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3-5人。
第二十五条 流程:形式审查、评委会评定、打分、讨论形成评定意见。对专业性很强的成果可采取特邀专家评定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评价委员会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分标椎》对申报成果量化打分,并做出评定意见和奖励建议,对评定结果有争议的成果,采取投票决定。
第二十七条 评价委员会统计汇总评定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向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汇报。协会召开审定会议,根据评价委员会的评定意见和奖励建议,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审定通过的获奖成果在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获奖成果发文,在公示期内提出疑异、投诉等情况的成果,协会将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将获奖成果决定通知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对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三十条 评定专家违反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评价工作纪律的,将取消其评价专家资格。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如弄虚作假,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协会将在我会官网上予以公布,撤消其奖励,并追回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陕建协发〔2020〕4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