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及《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逐步建立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职责明确、自律发展的工程建设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依据科技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科技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评价是指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接受政府、会员及有关单位的委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所申报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以鼓励创新、加快人才培养、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增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以科学价值、技术水平、市场前景为评价重点,为实现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确保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参加评价的科技成果应由成果申报单位自主或合作研发。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领域的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有关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应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八条 参加评价的科技成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环境、生态、资源不造成危害,并无异议或争议。
第九条 申请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技成果依托的研发项目完成合同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并按规定进行完成结题验收。自主研发的项目进行内部验收或评价;
(二)在知识产权、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等权属方面无争议;
(三)成果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评价要求;
(四)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结论报告;
(五)应用技术成果经过1个项目完整应用或1年以上的实践,证明其技术成熟,并基本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六)软科学成果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1年以上。
第三章 评价管理
第十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是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组织单位,具体工作由建筑市场发展部负责。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陕西省建筑业协建筑市场发展部根据成果按专业进行统计、整理和分组,从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和省内有关高校及科研机构遴选专家7-9人(单数),组成评价委员会或函审组,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第十二条 申请评价的单位及相关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专家,同一工作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第十三条 评价委员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对被评价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科学技术发展的现状;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参加科技成果评价的专家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对科技成果进行客观、准确、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对评价意见负责;
(四)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评价结论上签字;
(五)未经科技成果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应由成果完成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向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自愿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评价成果资料。
第十六条 承担有关部门(单位)科研项目的,成果完成单位提出申请时,需经科研管理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多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应由所有完成单位联合提出申请,不得分别申请。
第十七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按相关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成果,按专业进行统计、整理和分组。在确定评价时间、评价形式、会议规模及其他有关事项后,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成果,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接到评价通知后,应按照成果的所属类别在规定时间内将如下评价资料报送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一)应用技术成果:
1、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报告,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2、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3、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4、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6、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7、科技查新报告;
8、专利、论文、工法、标准、出版物等成果,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供应用证明;
9、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1、研究报告;
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3、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4、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5、申请评价单位(个人)认为可供评价参考的其他技术资料;
6、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
1、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2、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3、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4、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5、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6、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 评价结论应由评价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独立作出,其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一条 评价委员会根据评价资料对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实事求是的评价,对评价结论的正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论应对成果的总体技术水平给出结论性意见,分为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省内先进。
拟认定为“国际先进”及以上结论的成果应进行国际查新。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论经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审定后,向申请单位出具《科技成果评价证书》。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价意见),应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整归档。
第五章 评价纪律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窃取他人科技成果的,或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中止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评价专家不得作出虚假结论,一经发现,取消其承担评价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本次评价专家。
第二十八条 评价专家应当保守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科技成果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一、科技成果评价程序
二、科技成果评价所需资料
三、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
四:科技成果评价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