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2026-07-20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及《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逐步建立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职责明确、自律发展的工程建设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依据科技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活动面向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由企业自愿申报,不向会员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科技成果评价(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评价”),是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接受会员及有关单位委托,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形式与程序,对申报的科技成果开展评价并出具相应评价意见及结论的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以鼓励创新、加快人才培养、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目标,以科学价值、技术水平、市场前景为评价重点,为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及文化价值,确保评价工作的严肃性与科学性。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参与评价的科技成果应由成果申报单位自主研发或合作研发。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领域的应用技术成果与软科学研究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是指为推动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相关试验及应用推广所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应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包括可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以及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实现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开展的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相关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与著作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备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与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八条  参与评价的科技成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生态及资源不造成危害,且无异议或争议。

第九条  申请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技成果依托的研发项目已完成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并按规定完成结题验收;自主研发项目已完成内部验收或评价;

(二)在知识产权、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列等权属方面无争议;

(三)成果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评价要求;

(四)具备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结论报告;

(五)应用技术成果经过1个项目的完整应用或1年以上的实践验证,证明其技术成熟,且基本具备推广应用条件;

(六)软科学成果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满1年以上。

第三章 评价管理

第十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是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组织单位,具体工作由建筑科技发展部负责。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建筑科技发展部根据成果按专业进行统计、整理与分组,从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及省内有关高校、科研机构遴选专家7~9人(单数),组成专家组或函审组,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申请评价的单位及相关单位不得自行推荐或聘请专家,同一工作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第十三条 评价专家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对被评价科技成果所属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科学技术发展现状;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与职业操守,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参加科技成果评价的专家具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独立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

(二)有权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含必要原始资料),就相关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或要求复核试验及测试结果;

(三)对科技成果进行客观、准确、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对评价意见承担责任;

(四)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载明不同观点;

(五)未经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或转让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应由成果完成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自愿向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成果评价资料。

第十六条 承担有关部门(单位)科研项目的,成果完成单位提出申请时,需经科研管理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须由所有完成单位联合提出申请,不得分别申请。

第十七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按相关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按专业进行统计、整理与分组,确定评价时间、评价形式、会议规模及其他相关事项后,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成果,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接到评价通知后,应根据成果所属类别,在规定时间内将以下评价资料报送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一)科学技术成果

1.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报告: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对比分析、技术成熟度、已推广应用情况及取得的效益、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与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2.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3.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4.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背景材料及引用他人成果或结论的参考文献;

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6.国税、地税缴纳证明或推广应用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7.科技查新报告;

8.专利、论文、工法、标准、出版物等成果材料(实用新型专利需提供应用证明);

9.评价所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1.研究报告;

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3.论文(论著)被收录及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的证明材料;

4.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5.申请评价单位(个人)认为可供评价参考的其他资料;

6.评价所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

1.技术创新程度与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2.技术难度与复杂程度;

3.成果的重现性与成熟程度;

4.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5.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6.进一步推广的条件与前景;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评价结论由评价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独立作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专家组应根据评价资料对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实事求是的评价,对评价结论的正确性、科学性与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论应对成果的总体技术水平作出结论性意见,分为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省内先进六个等级。所有成果均需提供查新报告;拟评价为“国际先进”及以上等级的成果,应进行国际查新。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论经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审定后,向申请单位出具《科技成果评价证书》。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资料(含专家评价意见)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完整归档。

第五章 评价纪律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窃取他人科技成果,或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终止评价;已完成评价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评价专家不得作出虚假结论,一经发现,取消其承担评价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本次评价专家。

第二十八条 评价专家应当严格保守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若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或转让科技成果关键技术,须依据相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如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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