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协发〔2022〕28号
各设区市建筑业协会、外省驻陕办事处、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完善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各会员单位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工作体系,保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科学、有效、高质量开展,规范质量管理小组竞赛活动,我会制定了《陕西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2022年4月21日
陕西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完善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各会员单位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工作体系,保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科学、有效、高质量开展,规范质量管理小组竞赛活动(以下简称“竞赛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赛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竞赛活动采用成果资料审核和现场发布相结合的形式,竞赛成果应具有“小、实、活、新”特点和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旨在通过竞赛活动选拔出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提高效益、创新发展的优秀成果。
第四条 竞赛活动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陕建协”)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竞赛结果向会员单位和社会公布。
第二章 报名条件和提交材料
第五条 竞赛活动报名遵循自愿原则,报名参加竞赛活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本企业内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小组注册和课题注册;
(二)按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程序要求开展活动,认真贯彻执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T/CAQ10201-2020)中的相关规定,正确运用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
(三)活动过程应有活动记录和凭证,活动成果应有推进人员的指导和评价;
(四)小组活动结束日期与竞赛报名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参加竞赛活动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送《陕西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竞赛活动申报表》(附件1)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现场评审表》(附件2);
(二)竞赛活动成果电子版材料(竞赛成果PPT和word文档);
(三)本单位报送的所有成果的电子汇总表(附件6)。
第三章 竞赛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 参加质量管理小组竞赛活动须经过报名、资料审核、现场发布和大会展示四个阶段:
(一)报名:竞赛活动报名应遵循自愿原则,原则上申报单位需为陕建协会员单位。
(二)资料审核:陕建协负责对报名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中的“问题解决型课题成果评审表”及“创新型课题评审表”进行资料打分,初步判定竞赛成果类别(I、II、III类成果和淘汰数量)。
(三)现场发布:陕建协组织专家对I、II类成果按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中的“问题解决型课题成果评审表”及“创新型课题评审表”进行现场发布评分。III类成果列席参赛和交流,不进行现场发布。发布顺序由小组代表在发布会签到时抽签确定,未参加抽签者视为弃权。
(四)大会展示:陕建协组织专家组对在“发布”阶段表现优异的成果进行审核,经评审组一致决定,确定2个成果在大会现场进行展示交流。
第八条 竞赛标准
(一)贯彻执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
(二)遵循PDCA 循环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重点考核活动程序是否正确、收集的数据是否完整、准确、有效,以及统计方法的运用是否适宜。
(三)竞赛成绩由成果资料审核和现场发布两部分组成,共计100分,其中I和II成果资料审核占80分,现场发布占20分。III类成果资料审核占100分。最终根据得分情况确定竞赛成果所属类别。
第九条 竞赛结果
(一)质量管理小组竞赛活动结果由陕建协组织专家进行审定,初审阶段淘汰率不低于5%。
(二)初审后分为I、II、III类成果:其中,I类成果不超过30%,II类成果不超过40%,III类成果不低于30%。
(三)具有发布资格,未进行现场发布的成果,视同放弃。
第四章 专家构成
第十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竞赛活动专家由会员单位推荐,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中高级推进证书后,进入专家库。
第十一条 开展竞赛活动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组员若干人,负责竞赛活动的审核工作。其中评审组根据成果资料的分组情况,分设若干评审小组,每个评审小组由小组长1人,小组成员若干人组成。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竞赛结果经陕建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竞赛结果。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陕建协向获得竞赛等级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颁发证书,择优向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等协会进行推荐。
第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向持续开展活动、成效显著的质量管理小组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活动纪律
第十五条 参赛成果如存在剽窃、弄虚作假等现象,经查实后取消参赛资格,且一年内不得申报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 专家及有关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相关规定者,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专家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建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