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28天能否索赔?专家解读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索赔条款!

杨唐全
2020-12-29

作者介绍

杨唐全

上海市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委员会执行主任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下称“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了索赔的逾期失权规则。其在第19.1款“索赔的提出”第1项中规定: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该规定不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应为有效,裁判者应当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索赔的权利因怠于行使而丧失,产生逾期失权的法律后果。

该约定是一种视为“放弃/认可”的默示条款,如果索赔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没有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视为放弃追加付款/延长工期的权利。在逾期失权条款的效力判断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索赔期限本质上是除斥期间,若怠于行使,则索赔权丧失;

(2)逾期失权条款系对诉讼时效利益的事先放弃,因此约定无效,索赔权不因索赔期限经过而丧失;

(3)索赔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为规避失权风险,我们建议合同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进行索赔。

索赔方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加强管理,一旦索赔事件发生,应立即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效提交索赔相应材料,否则,极有可能导致非常不利的后果(追加付款、延长工期的请求都得不到保护)。根据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规定,索赔方应及时提交索赔意向书及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项具有持续的影响力的,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提交最终的索赔报告。这样有利于相关各方及时准确地确认索赔事件对施工的影响及明确相应的责任方,避免迟延提交难以查清事实、导致产生不必要的争议;索赔方提交的索赔意向通知书应及时准确,索赔报告应明确具体,并附详细的计算过程、相应依据等。

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还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提交索赔材料的对象。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的对象是工程师。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根据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规定,无论是承包人或工程师,其在收到索赔方提交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并在42天内将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索赔方,否则会被视为认可索赔。

为了便于建设工程相关从业人员熟悉并运用好索赔条款,笔者以表格的形式梳理了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索赔条款。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索赔的情形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进行索赔。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阅读253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