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加快促进建筑产业升级,增强产业建造创新能力,推动建筑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建筑业科技创新的活力,促进创新技术成果转化,提升建筑业科技水平,进一步做好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的管理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结合陕西省建筑业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的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创新技术主要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以及建筑业其他创新技术和四新技术。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以下简称新技术应用工程)是经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陕建协)组织专家评定并予公布的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7大项(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可不受此限制)的工程。
第三条 新技术应用工程的立项条件是:新开工、建设规模较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和市政园林工程。且可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创新技术内容的,可申报立项为新技术应用工程。
第四条 新技术应用工程申报时间一般在地基与基础完工以前,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区市建筑业协会、有关单位择优推荐。
有关单位是指与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推荐单位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推荐。
第五条 申报单位填写《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申报书》(见附件1),编制《创新技术应用实施方案》,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陕建协立项。
第六条 陕建协建筑科技发展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立项。已经立项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陕建协可以做出取消或变更立项的决定。
第七条 推荐单位要加强对新技术应用工程实施工作的指导,制订实施计划,并进行至少一次的过程检查。陕建协根据项目情况对立项项目进行新技术应用及实施情况抽查。
第八条 申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创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进度符合要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样板工程。
第九条 全部完成了《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创新技术内容,且应用创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申报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推荐单位提交应用成果“评价资料”,经推荐单位初审符合标准的,向陕建协申请进行评价。
第十条 提交的评价资料内容如下:
(一)《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评价申请书》(见附件2);
(二)创新技术应用工程综合报告(工程概况,管理措施,10项新技术应用的部位、数量和效果,其他创新技术及四新技术应用的部位、数量和效果,创新技术应用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状况,已取得的创新成果和创新技术奖项,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等);
(三)工程质量证明(已完工的分部工程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
(四)效益证明(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经济、社会效益汇总表);
(五)创新技术施工图片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其他创新技术和四新技术的成果、奖项证明(创新成果、科技奖、BIM技术、工法、专利、QC成果、论文等);
(七)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事实证明(见附件3)。
第十一条 新技术应用工程应用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评价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创新技术内容;
(三)应用其他创新技术和四新技术内容;
(四)应用创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评价专家组应根据以上内容,对该工程应用创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价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材料,工艺及技术设备的工程;
(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的工程。
(四)弄虚作假,使用虚假检测、验收报告的工程。
第十三条 新技术应用工程的应用成果评价由陕建协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价,专家组由3~5人组成。
被评价成果的单位人员,不得聘为本次专家组成员。
评价专家从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四条 新技术应用工程成果以项目提供资料为依据,通过申报企业答辩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擅自违反相关规定的,取消专家资格,并根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评价专家组组长应提出初步评价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价专家对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价意见不能成立。评价意见结论形成后,由评价专家组组长和组员签字确定。
第十七条 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评价结果分为: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省内先进、未通过。层次的占比分为:国内领先15%、国内先进20%、省内领先30%、省内先进30%、未通过评价5%。
第十八条 新技术应用工程评价活动全程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价结果在协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对无异议的成果,协会将正式发布公告并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对已通过评定的新技术应用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陕建协将取消其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