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协发〔2020〕40号
各设区市建筑业协会、外省驻陕办事处、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的管理工作,结合陕西建筑业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的现状,协会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新的管理办法。现将《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2020年3月18日
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建设工程上的广泛应用,促进科学技术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做好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的管理工作,依据住建部发布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结合陕西建筑业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的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创新技术主要是指住建部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以及建筑业其它创新技术和四新技术。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以下简称新技术工程)是:经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陕建协)审定公布的、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6大项以上(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可不受此限制)的工程。
第三条 工程的立项条件是:新开工、建设规模较大(见附件1)、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和市政园林工程。且可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创新技术内容的,可申报立项为新技术工程。
第四条 新技术工程申报时间一般在地基与基础完工以前,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区市建筑业协会、有关单位择优推荐。
有关单位是指与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推荐单位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推荐。
第五条 申报单位填写《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申报书》(见附件2),编制《创新技术应用实施方案》,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陕建协审定后公布。
第六条 陕建协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列为新技术工程的项目,发文予以公布。
已经被批准列为新技术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与相关方协商后,陕建协可以做出取消或变更的决定。
第七条 推荐单位要加强对新技术工程实施工作的指导,制订实施计划,每半年总结检查一次。陕建协将对新技术工程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时间:创新技术(10项新技术、其它创新技术和四新技术)应用实施方案已完成。
第八条 申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创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进度符合要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样板工程。
第九条 全部完成了《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创新技术内容,且应用创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申报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推荐单位提交应用成果“评审资料”一式四份,及《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评审申请书》(见附件3)一式两份,经推荐单位初审符合标准的,向陕建协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条 提交的评审资料内容如下:
(一)《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申报书》及立项批文,创新技术应用实施方案,《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评审申请书》。
(二)创新技术应用工作综合报告(工程概况,管理措施,10项新技术应用的部位、数量和效果,其它创新技术及四新技术应用的部位、数量和效果,创新技术应用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状况,已取得的创新成果和创新技术奖项,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等)。
(三)工程质量证明(已完工的分部工程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
(四)效益证明(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经济、社会效益汇总表)。
(五)创新技术施工图片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其它创新技术和四新技术的成果、奖项证明(创新成果、科技奖、BIM技术、工法、专利、QC成果、论文等等)。
(七)创新技术应用工程事实证明(附件4)。
第十一条 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创新技术内容;
(三)应用其它创新技术和四新技术内容;
(四)应用创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以上内容,对该工程应用创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新技术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由陕建协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每项工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3~5人组成。
被评审的申报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
评审专家从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三条 新技术工程应用成果评审工作分两个部分进行,一是现场查验,二是资料审查,两个部分的工作同步进行(若评审资料不能及时提交,可分两步进行)。评审专家审查新技术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并根据施工现场查验结果,实事求是的提出审查意见。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评审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陕建协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结论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和组员签字。
第十五条 陕西省创新技术应用工程评审结论为:省内领先、省内先进、未通过评审三个。
第十六条 陕建协对通过评审的工程进行审定,对审定为省内领先、省内先进的创新技术应用工程予以公示、公告,并向承建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对已通过审定的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陕建协将取消其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规模要求
附件2、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申报书
附件3、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评审申请书
附件4、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工程事实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