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协发〔2015〕56号
各会员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协函[2015]4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执行。
联 系 人:齐茜蓉
联系电话:029-8720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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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西安市北大街118号宏府大厦15楼
附 件: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2015年7月1日
建协函〔201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主管单位、有关培训单位:
近期,建造师分会接到部分建造师和培训机构咨询,询问已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超出一个注册周期的人员,是否需要再次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有关会议精神,在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开展以前,已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人员无需再次培训。下一周期培训工作具体时间和方式待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延续注册文件发布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市施函〔2013〕124号)精神,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尚未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参加继续教育并申请延续注册。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