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企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6-10

陕建协发2015〕46


各设区市建筑业协会,外省驻陕办事处,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企业的动态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对建筑行业信用建设的示范和推动作用,树立诚实守信的行业风气,根据省住建厅《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陕建发〔2014〕18号)和《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企业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2015年6月9日




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企业

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完善信用评级程序,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企业的动态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对建筑行业信用建设的示范和推动作用,根据陕西省住建厅《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建筑业协会《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企业,是指通过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在评级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信用企业”)。

  第三条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信用评级办公室在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级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信用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用企业每年需要提交一次动态信息采集表,作为企业信用等级年审,超过一年提交动态信息采集表的企业,已获信用等级自动降一级。

第五条信用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和社会信用记录及证明材料构成。

第六条 信用企业基本信息是指在评级有效期内,能够确认企业市场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的信息,包括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及其变更情况,企业的资质变动情况,以及国家机关检查检验记录。

第七条 社会信用记录是指企业在评级有效期内发生的优良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信用企业优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评级有效期内新增的企业优良记录、企业社会责任记录、有关机构的信用评价记录等。

信用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评级有效期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经县(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做出书面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以及司法机关做出的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决等,具体以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中的《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为准

第八条 信用企业不得虚报基本信息、优良记录,不得瞒报不良记录。

第九条信用评级办公室组织负责对信用企业申报基本信息的归集、核实、记录、备案等。

第十条信用评级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在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企业有效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核实信用企业新增的优良行为信息,采集信用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并将初审意见提交评级委员会,初审意见应包括是否对信用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调整建议。

第十一条 评级委员会召开评委会,根据初审意见,对年度信用企业等级进行审定,对发生优良行为的信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升其信用等级;对发生不良行为的信用企业,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对发生不良行为信用企业的处理,根据陕西省建筑业协会《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中《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和具体情况实施。

第十三条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信用企业所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分不满10分的,由评级委员会对其不良行为信息予以记录。记分在10分以上(含10分)、不满20分的,对其不良行为信息予以记录,不予公布,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致函该企业予以诫勉。记分在20分以上(含20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公布其不良行为信息、评价有效期满后一年之内不予受理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级申请、取消其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当年的评奖评优资格等处理。企业发生重大不良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企业发生不良行为应予处理的,由评级委员会向该企业进行核实,确认有关信息。确认属实且企业无异议,由评级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对通过年度审核的信用企业,在其信用等级证书上年审处盖章。结果统一发文公布。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企业,信用评级办公室征求其意见后决定是否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对信用企业的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被处理企业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申诉或向政府行业信用评价主管部门投诉,否则将视为对处理决定的认可。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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