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咋办?

2020-08-04

看到这个标题,估计大家都深有感触,因为在工程领域像这种现象太多了。比如贵州某真实案例:

A公司(甲方)作为发包人,B公司(乙方)作为承包人,双方在2016年5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某PPP项目(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资金来源由A公司自筹,B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向A公司提交履约保证金500万元。最终B公司因工程款结算有争议,于是起诉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20%)及其利息、损失赔偿及其利息、退还保证金,并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是双方对上述款项产生了争议。

由于该项目是PPP项目,并且双方在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又签署了4份补充协议。


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



首先有个前提,那就是关于涉案合同效力,一二审的观点均认为《PPP项目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其补充协议有效。这个大前提我们就不啰嗦了,我们对于其中大家有争议的/有疑惑的地方来进行法律解读。

1、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未完工的,如何结算?

本案因为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双方均应返还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对于B公司来说,就是其应向A公司转移占有案涉工程,而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建设案涉工程的所有投入。那么这里一审判令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是返还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的一种形式,这里并不以工程竣工验收为条件。

同时,由于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对利息起算点已经有了明确约定,所以一审就不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2、施工合同无效时其补充协议是否亦无效?

通过该案可以看到,A公司与B公司在2016年5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合同之后,先后签署了四份补充协议。4份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因施工方案调整、设计图纸变更、延期开工、停工误工等事由而达成的补偿协议,其内容虽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关联,但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从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4份补充协议却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属合法有效

3、施工合同无效后应参照原合同的条款执行吗?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A公司应参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但就是否应参照原《PPP项目合同》的支付节点条款问题,一二审法院持不同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应参照无效的《PPP项目合同》支付节点条款执行,而本案工程因未竣工验收,B公司也未向A公司递交竣工验收及完整的决算资料,工程亦未交付,因此就20%的工程款,B公司应待条件成就时另行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一审法院仍然依据该合同的约定暂扣20%的工程款缺乏依据。

4、关于优先受偿权

关于承包人B公司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一二审法院观点一致,均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B公司)仍就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工程款的支付条件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并且不支持A公司以质量问题进行的抗辩。具体如下:

本案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对于B公司的损失,已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因此A公司应以支付工程款的方式进行返还。而且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内容看,本案工程一直未竣工的主要原因在于A公司方案调整、施工设计图变更、开工延期、施工期间手续不齐、欠付工程款等。另外,A公司认为工程未竣工验收,但目前亦无证据证明B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A公司应当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若A公司今后发现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

对此,您怎么看?


阅读83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